2006年5月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现代产权制度的法治化
沈发

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,指出要建立归属清晰、权责明确、保护严格、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。
  现代产权制度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,也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。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征,只有产权归属清晰,企业才能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。产权制度的安排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标准:
  一是产权主体必须明确,产权边界必须清晰,就是必须明确有人或机构负责行使产权。
  二是产权必须能自由流动。首先产权主体必须多元化。没有多元化的产权主体,就无法进行产权交易,市场机制也无法有效运转起来。
  三是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安排必须合理,这就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。
  四是产权必须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,交易必须受到法律的维护。
  结合浙江的具体情况,首先浙江省要依法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,尤其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、健康发展。
  其次要率先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农地使用权(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)、企业法人产权、股东产权、抵押权、质权、留置权、采矿权、捕捞权和取水权等在内的现代产权制度。明晰包括土地、水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旅游资源等各种资源、排污等产权,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,纠正要素价格扭曲状况。
  三是依法保护包括物权、债权、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,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,消除限制产权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性制约,推动产权有序流转,从而促进各类资本重组。